(2013)甬象执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余昌与施有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余昌,施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胡余昌,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施有根。胡余昌与施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施有根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胡余昌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有根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余昌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