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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余昌与施有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余昌,施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胡余昌,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施有根。胡余昌与施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施有根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胡余昌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有根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余昌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