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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士成与仇卫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成,仇卫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成,木工。委托代理人:许克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仇卫孝。高士成与仇卫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仇卫孝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高士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仇卫孝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士成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8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