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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树霞、张树荣、张淑青与张雪峰、西安市中医瘫痪病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树霞,张树荣,张淑青,张雪峰,西安市中医瘫痪病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30年6月19日生。(已死亡)申请执行人张树霞,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树荣,女,汉族,1955年3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淑青,女,汉族,1959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雪峰,男,汉族,1942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西安市中医瘫痪病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研究所所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树霞、张树荣、张淑青与被执行人张雪峰、西安市中医瘫痪病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01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市中医瘫痪病研究所、张雪峰名下所有的土地、房屋,并送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进入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就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000元款项约定由被执行人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全部支付完毕。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付款期间尚未届满,本院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于2011年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人张树霞、张树荣、张淑青。另查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市中医瘫痪病研究所、张雪峰名下所有的土地、房屋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三次拍卖后,于2010年6月11日以价款408万元拍卖成交。同年9月7日,本院召开听证会,就拍卖款项的分配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10月20日,本院作出分配方案并送达各方当事人。2013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按本院分配方案执行,并于当日领取案款17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