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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宫润范与于春江、于长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润范,于春江,于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876-2号申请执行人宫润范,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于春江。被执行人于长勇,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二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春江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于春江在本院(2013)芝执字第67号案件的执行款95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