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詹端水与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端水,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06号原告詹端水。被告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端水与被告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詹端水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端水撤回对被告杭州迪噢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詹端水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