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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黄发犯盗窃罪判决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千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黄发,男,21岁,农民。200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19日因强奸罪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3月1日被千阳县看守所释放。2013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千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千阳县看守所。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千检刑诉字(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黄发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黄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张黄发伙同陈佳、寇永峰、顾红军、李杨、任建平、任天龙、温红亮、寇瑞峰(均已判刑)先后两次窜至千阳县夜叉木河水库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宝鸡峡工程局三处在此存放的装载机上的引擎盖1个、驾驶室门1扇、排气管1个、空滤总成1个、进气管1个、前转向液压棒1个、液压油滤芯总成2个、转向油缸2个,共计价���6384元。除转向油缸以160元出售给李xx外,其余赃物被失主领回。2009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张黄发伙同陈佳、寇永峰、顾红军、李杨、任建平、任天龙、温红亮、寇瑞峰窜至千阳县夜叉木河水库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薛某某雅马哈牌发电机1台,价值3500元,以400元出售给李某某,赃款挥霍。综上,被告人张黄发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窃价值98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黄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黄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黄发在原判缓刑考验��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黄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2月19日(2009)千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黄发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张黄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止(已扣除本次犯罪前曾被羁押7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丽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