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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朱小刚申请执行周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刚,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刚,男。被执行人周平,男。关于朱小刚申请执行周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26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平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朱小刚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中,我院查明:周平无工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26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受理的(2013)南溪执字第9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小刚发现被执行人周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雄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