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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与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时新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群,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村。法定代表人王贺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3266元,由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