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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3-12-25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又名王海春),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生,住方城县杨集乡孟庄村大孟庄***号,身份证号412922197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松坡,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住方城县清河乡十里铺村姬庄**号,身份证号412922197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随群(又名聂文欣),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住方城县杨集乡孟庄村权庄**号,身份证号4129221964********。委托代理人:聂幸运,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生,住方城县杨集乡孟庄村权庄**号,系聂随群之子,身份证号4113221990********。再审申请人王春因与被申请人崔松坡、聂随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晓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