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与被告杨振东、杨胜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杨振东,杨胜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刘玉山,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玉侠,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丁海凤,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振东,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胜月,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波,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本院在审理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与被告杨振东、杨胜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山、赵玉侠、丁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