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马占军诉韩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军,韩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军,男,45岁,汉族,干部,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韩凌,男,3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马占军诉韩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韩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占军赔偿款11,182.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履行了给你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