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焦忠义与郭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忠义,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焦忠义,男,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永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焦忠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永强在2013年3月11日已将坐落在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宏丰村郭东组的房屋腾出并移交申请人;二、被执行人郭永强于2013年6月30日履行1990元给付申请人焦忠义房屋租赁费(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租金计1440元,执行费550元,共计199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14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佳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