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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献州与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州,徐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王献州。被告: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州诉被告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州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6元,由原告王献州负担。审判员  薛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