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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1491、1492、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岳重温、岳寿田等与寿光市化龙镇岳家庄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重温,岳寿田,隋树松,寿光市化龙镇岳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491、1492、1493号申请执行人:岳重温。申请执行人:岳寿田。申请执行人:隋树松。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岳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寿丰民初字第678、679、680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岳家庄村民委员会所属的该村南岭57亩土地(位于村南东角、东至安乐土地、西至化安路、南至鲍家村生产路、北至生产路)2013年6月以后的土地承包费共计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