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乔红阳与黄宝星,李创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红阳,黄宝星,李创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乔红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尹军,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创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红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