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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程兆广、钱胜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程兆广;钱胜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云峰,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兆广,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钱胜广,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王云峰与被告程兆广、钱胜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云峰诉称,2012年2月23日,被告程兆广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由被告钱胜广作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2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月息2分,借款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逾期不还按本金每天5‰收取违约金”。同日程兆广又以土地转让的方式将位于罗西街道办事处南白埠子村土地一块及地上附属物做抵押,由被告钱胜广作担保。借款到期后有过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峰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关于程兆广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材料说明,要求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程兆广的刑事责任,并申请将该案移送罗庄区公安分局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案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云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仁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