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4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克勤与蔡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勤,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4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勤,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蔡杰,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城大道××房屋、肥东县桥头集镇江淮磷矿房屋(购房人代码3008380)为被执行人蔡杰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蔡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梁园镇慎城大道137号房屋、肥东县桥头集镇江淮磷矿房屋(购房人代码3008380),限被执行人蔡杰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蔡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蔡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蔡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蔡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