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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志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志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2)神证执字第005号-1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苏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977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2)神证执字第005号-1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