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士林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叶剑飞;陈国芳;龚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龚国强。委托代理人:张琼文。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淑芳。被告: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利琴。被告: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水俊。被告:绍兴县士林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生龙。被告: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被告:叶剑飞。被告:陈国芳。被告:龚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士林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叶剑飞、陈国芳、龚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9元、减半收取30,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5302-2)、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03301-0)、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6498-9)、叶剑飞(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03084831)、陈国芳(身份证号码:330325197407170127)、龚式敏(身份证号码:330325196501235914):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及被告绍兴县士林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绍商初字第2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9元、减半收取30,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695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绍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259217-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负责人:龚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琼文,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5302-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时代广场A座702-B室。法定代表人:章利琴。被告: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03301-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时代广场A幢701-1号。法定代表人:彭水俊。被告:绍兴县士林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6584-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湖塘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生龙。被告: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649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时代广场A座702-A室。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被告:叶剑飞(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03084831),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林街76号301房。被告:陈国芳(身份证号码:330325197407170127),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市心街38号。被告:龚式敏(身份证号码:330325196501235914),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大桥新村6幢4单元714室。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绍商初字第219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已经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俊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士林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叶剑飞、陈国芳、龚式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周力佳代理审判员郭栋佳人民陪审员魏木根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曹滢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