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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韩孝才与蔡斌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孝才,蔡斌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韩孝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光飞。被告:蔡斌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负责人:洪建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孝才与蔡斌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孝才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孝才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孝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50元,由原告韩孝才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