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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支行与王晓辉、李文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支行,王晓辉,李文军,牛步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支行。负责人赵建国,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辉,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牛步贺,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泉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全部履行。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终结(2010)泉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晓辉之妻于庆米银行存款38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泉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