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47号申请执行人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主任。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容县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23.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容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敦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