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临民一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一初字第01030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