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卢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翔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李翔,男,26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翔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卢国土资行字(2012)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李翔应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交纳罚款10358.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国土资行字(2012)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