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农村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王彦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被告不在原告诉状中提供的住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给原告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