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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农村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王彦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被告不在原告诉状中提供的住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给原告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