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与平湖市欧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平湖市欧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428号原告: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代表人:杜闻峰。委托代理人:杜利花。被告:平湖市欧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平湖市欧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平湖市欧瑞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