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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书战与牛俊杰、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战,牛俊杰,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战。��执行人牛俊杰。被执行人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李书战与牛俊杰、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书战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俊杰、河南XX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