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秦红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兆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