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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玉春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柳国林,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柳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严重观察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中有一定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合伙购买了车牌号为苏ATXX**/苏A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挂靠在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2013年1月2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市栖霞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已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赔偿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驾驶车辆肇事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况;死亡证明、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的事实;另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进行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中具有一定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