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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丽杰诉磐石市重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民、王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杰,磐石市重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民,王福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冯丽杰,女,汉族,磐石四海钢材经销摊床业主。被告磐石市重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世华,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民,男,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福建,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杰诉被告磐石市重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民、王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福民、王福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杰撤回对被告王福民、王福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