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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仲宝与毛华丹、徐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仲宝,毛华丹,徐侃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仲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华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侃侃。上诉人俞仲宝因与被上诉人毛华丹、徐侃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俞仲宝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