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龙某某,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龙某某的银行存款455000元(肆拾肆万伍仟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