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邱立成与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成,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邱立成。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建平。委托代理人:闻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成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立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邱立成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屠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