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与浙江金盛光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浙江金盛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6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蒋家村蒋家62号。负责人:唐旭东,该个人独资企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新、赵胜根,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七路3号。法定代表人:毛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与被告浙江金盛光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争议已实际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盛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