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郭那、沈乐嘉等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那,沈乐嘉,沈成先,夏秀群,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金武行初字第4号原告郭那。原告沈乐嘉。法定代理人郭那。原告沈成先。原告夏秀群。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启洪。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方鹏。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卢吕德。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徐婧倞。第三人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晓。委托代理人徐浙武。原告郭那、沈乐嘉、沈成先、夏秀群不服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那、沈乐嘉、沈成先、夏秀群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启洪、方鹏,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张杰、徐婧倞,第三人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浙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武人社(2012)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为:201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许,沈启明在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叫职工张胜完成工作任务时,双方发生争执,造成沈启明不慎被张胜用剪刀刺中右前胸后死亡。因沈启明先辱骂并殴打张胜,在殴打过程中被张胜用剪刀刺伤后死亡,其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证据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不认定沈启明为工伤的事实;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沈启明之妻郭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证据3、沈启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启明的身份;证据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据5、武义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沈启明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右胸部后主动脉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证据6、结婚登记及八里河派出所证明,证明沈启明与郭那系夫妻关系;证据7、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时间、地点、发生经过;证据8、受理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证据9、郭那的笔录,证明沈启明系保康炊具有限公司职工及事故发生时间;证据10、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要求保康炊具公司举证的事实;证据11、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的答辩,证明沈启明系公司职工,保康炊具公司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证据12、沈启洪的笔录,证明沈启洪为沈启明哥,沈启明在抛光车间从事管理工作,抛光车间承包给沈启洪管理的事实;证据13、承包管理责任书,证明抛光车间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承包给沈启洪管理的事实;证据14、工伤认定书送达回执,证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双方的事实。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原告郭那、沈乐嘉、沈成先、夏秀群诉称,2010年4月,沈启明进入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抛光工管理人员。201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许,沈启明在上班时安排职工张胜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后张胜从工作台上拿出一把剪刀将沈启明刺死。因此,张胜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从2010年4月到2011年11月,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一直在被告处为沈启明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2年10月份,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1月27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综上所述,沈启洪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被告不予认定工伤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武人社[2012]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给予认定为工伤。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死者系沈启洪的亲属;2、工作证明,证明沈启明系第三人公司员工。2011年10月20日被第三人公司员工张胜刺死的情况;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证明第三人公司从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一直为沈启明交工伤保险的事实;4、判决书,证明死者于2011年10月20日,在第三人公司被员工张胜刺死。发生事故时间为工作时间,受伤是属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期限内。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201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许,沈启明在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内叫车间职工张胜完成工作任务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张胜用剪刀刺中右前胸导致死亡。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所调查的事实,认为沈启明其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作出不予认定沈启明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述称,201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沈启明在车间先辱骂并殴打张胜。在殴打过程中,张胜用剪刀刺死沈启明。沈启明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据此,被告作出不予认定沈启明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答辩及第三人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受害人沈启明是否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2、被告作出的武人社[2012]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沈启明是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的认定事实错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1提出异议,认为第三人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不具有认定工伤的职能,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13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沈启明的工伤问题,与沈启洪和第三人公司承包之间没有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无提出异议,但认为证据12、13充分证明了死者沈启明与保康公司不具有公司员工关系,而与承包者沈启洪有关联性。被告与第三人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证据11可以证明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认为不应认定沈启明为工伤的事实;证据12、13可以证明沈启洪内部承包第三人的抛光车间,沈启明在该车间从事管理工作的事实,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沈启明原系第三人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职工,其岗位为抛光工管理人员。201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许,沈启明在公司抛光车间安排员工张胜工作时,遭张胜拒绝,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张胜在遭沈启明辱骂、殴打过程中,顺手拿起放在工作台上的剪刀刺中沈启明右前胸,导致沈启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郭那(沈启明妻子)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沈启明与张胜在殴打过程中,被张胜用剪刀刺伤后死亡,其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并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武人社(2012)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沈启明作为第三人浙江保康炊具有限公司抛光车间管理人员,安排车间员工张胜的工作,显属履行其工作职责。沈启明在安排张胜的工作遭拒绝后,对张胜进行辱骂、殴打,在管理方法上虽有不当之处,但其与张胜的争执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故其在争执中被张胜刺伤后死亡,应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因此,沈启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导致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第三人虽然认为沈启明不属工伤,但并无证据证明沈启明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被告作出的武人社[2012]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武人社(2012)第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限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对原告郭那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陪 审 员 吕新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