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冬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罗冬明,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八坦路263号。法定代表人:肖时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树宏,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莺。被告:罗冬明。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30号。法定代表人:朱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芳莉。委托代理人:王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冬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2)第3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4月2日诉至本院。被告罗冬明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被告罗冬明为原��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92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思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