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怡、赵睿与被告尹巧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怡,赵睿,尹巧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何怡,女。原告赵睿,女。被告尹巧巧。本案在审理原告何怡、赵睿与被告尹巧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怡、赵睿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怡、赵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怡、赵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怡、赵睿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