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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怡、赵睿与被告尹巧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怡,赵睿,尹巧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何怡,女。原告赵睿,女。被告尹巧巧。本案在审理原告何怡、赵睿与被告尹巧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怡、赵睿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怡、赵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怡、赵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怡、赵睿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