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志焕、苏加芳、黄良诗与被执行人李积儒、李文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焕,苏加芳,黄良诗,李文胜,李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防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焕,男,1937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平耀组8号。申请执行人苏加芳,女,1945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黄志焕之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忠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黄志唤、苏加芳之子。申请执行人黄良诗,女,2008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黄志焕、苏加芳之孙女。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下牛胡组8号。被执行人李积儒,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文胜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防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判决二被执行人赔偿给三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4332.78元;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三申请执行人负担384元,二被执行人连带负担834元。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赔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防执字第40号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防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凌华生人民陪审员 陆雄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树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