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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曙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