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曙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