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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冯章权与毛琦科、吴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章权,毛琦科,吴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86号原告:冯章权。委托代理人:石铁明。被告:毛琦科。被告:吴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章权与被告毛琦科、吴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章权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章权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章权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冯章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