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环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环县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1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3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套用川R*****号牌的“三菱”小型越野客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7KM+500M处时,与前方路东岔道口驶出的无号牌“双力”型三轮车相撞,致该车侧翻,造成驾驶该车的m某某乡某村农民郝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又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到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耿某某、徐某某、邓某某、郝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肇事事故处理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违法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元代理审判员  杨 奎代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