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丘某生等九人与被执行人农某荣、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丘某生,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米场镇旺同村石头坡队。申请执行人阮某佳,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米场镇旺荐村恙塘坪队。申请执行人陈某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米场镇五柳村旱冲口队。申请执行人李某清,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沙湖乡官山村石龙队。申请执行人丘某海,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沙坡镇横山村低村队。申请执行人吴某寿,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中兴村黄麻塘队。申请执行人吕某珍,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旺同村石头坡队。申请执行人丘某超,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旺同村石头坡队。申请执行人张某连,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米场镇旺荐村恙塘坪队。八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娇,天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法定代表人安某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农某荣,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平马镇平马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某生等九人与被执行人农某荣、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某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作为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予以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将执行款转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