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官开德与重庆渝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开德,重庆渝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官开德,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渝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天池村8社。法定代表人徐青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开德诉被告重庆渝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官开德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开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开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官开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