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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行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行初字第00004-1号原告班甲、班乙、班丙、班丁诉被告紫阳县人民政府、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班戊班己班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甲,班乙,班丙,班丁,紫阳县人民政府,紫阳县国土资源局,班戊,班己,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紫行初字第00004-1号原告班甲,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原告班乙,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原告班丙,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原告班丁,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紫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第三人班戊,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第三人班己,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第三人班**,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甲、班乙、班丙、班丁诉被告紫阳县人民政府、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班戊、班己、班**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判涉及到原告正在诉讼的民事案件,而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红霞审判员  樊富全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