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新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雄之与陈燕红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红,女,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新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