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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李玉翠与柯旭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翠,柯旭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李玉翠。委托代理人潘秀平、徐慧斌。被告柯旭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琳。委托代理人刘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翠诉被告柯旭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玉翠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应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