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达娃、次罗、罗布次仁盗窃并处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8号被执行人达娃、次罗、罗布次仁盗窃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的(2011)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罚金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达娃、次罗、罗布次仁尚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