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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连阁与骆海军、赵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阁,骆海军,赵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王连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国振江,男,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海军,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赵长明,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阁诉被告骆海军、赵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阁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