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3-752 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庭杰,执行人周伏梅,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庭杰。申请人执行人周伏梅。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614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波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