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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许君伦与冯晓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君伦,冯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许君伦。被执行人冯晓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31200元(以后另计),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756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2365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晓梅银行存款1666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