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许君伦与冯晓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君伦,冯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许君伦。被执行人冯晓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31200元(以后另计),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756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2365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晓梅银行存款1666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